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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时间:2007-5-15 13:54:50 点击次数:75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美术家协会(简称为广东省美协),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广东省美术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团结全省美术家,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和“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精神,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和维护美术家的创作自由和评论自由,鼓励会员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加强修养,提高技巧,勇于创造,为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美术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联络、服务”,促进我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协助美术家服务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全省美术家为建设文化大省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省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2楼。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按照自身特点,努力开拓美术创作、美术展览、美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繁荣我省的文艺事业及文化产业而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批评,为我省的美术事业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三)繁荣美术创作,鼓励出作品、出人才,扶持精品力作的产生,是本协会工作的重点。积极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走向社会、走向大自然,努力在艺术创作中反映出时代的精神和民族的特色。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做好创作发动、征集作品、评选评奖、画集编印等工作;积极为全国展览推荐作品;支持鼓励会员举办作品展。 (五)鼓励和推动学术研究与艺术探索,营造氛围,在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基础上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和借鉴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 (六)努力办好本协会内部刊物《广东美术家通讯》,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本省美术创作、学术研究及有关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使之成为协会与会员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 (七)开展与各省、区、市间的美术交流;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家的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美术交流活动。 (八)努力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维护美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团体会员为我省各地级以上市美术家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人作品有三件以上入选本协会主办的省级展览者。 申请者入选本协会主办的省级展览作品不足三件的,须参考以下条件: (1)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 (2)长期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且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 (3)从事艺术设计或影视、舞台等美术创作成绩显著,在本省有影响者。 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省美术事业的海内外美术家及各界朋友,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美协推荐; (三)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依法维护个人的著作权及宪法赋予美术家的一切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即停止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协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对本协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本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由协会主席团任命。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得到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实行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美协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协会会员但不是理事者,在任期间可增补为理事。理事、主席团成员及其他人事增补,由主席、副主席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由省文联党组提名,经本协会主席团推举。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担任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对我省美术事业的发展、对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和艺术品收藏等发挥咨询和指导的作用。学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本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各美术门类建立艺术委员会。各艺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协会主席聘任。艺委会应积极有效地开展本领域的创作、展览和研究活动,并与中国美协相应的艺委会协调工作。艺委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本协会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财务归省文联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由省文联美术、书法、摄影工作部内设的报账员负责办理各类财务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充实。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省财厅的绩效评估,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0日广东省美术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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